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于 2026-06-05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城管局起草了《**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初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6年6月5日至7月4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市**区城隍庙街4号**市户****点击查看管理中心收。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点击查看@qq.com。

(三)联系方式:姚庆梅 0511-****点击查看2286。


《**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广告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或者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布(条)幅、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的室外招牌、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点击查看政府职能)

****点击查看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点击查看政府以及经开区、****点击查看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政策起草和综合协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和行政许可,对县级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自然**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水利、应急管理、财政、气象、消防救援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未经许可禁止设置)

未经许可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九条(规划导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设置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资规等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定位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应根据城市更新状况、商业发展需要等适时对规划进行修订,****点击查看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性户外广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指导各县级市、区编制适宜在属地推广应用的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第十条(禁止区域)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点击查看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一条(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点击查看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跨**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店招标牌设施不应包括下列设置:

(一)25米及以上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

(二)遮挡窗户,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及采光通风需求;

(三)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各类架空管线设置,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不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的要求,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烟排烟的;

(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外立面或附加设施,以及危房等设置,或者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及其外立面或附加设施安全的。

第十三条(设置规定)

建筑物名称标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名称标牌应遵守“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考虑建(构)筑物立面朝向等因素,最多设置不应超过2块;字体大小、高度与建筑物立面高度相协调;

(二)高层建筑主楼墙面设置建筑物名称标牌,宜采用镂空形式;

(三)除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点击查看车站等公共建筑的客运主楼以外,其他建(构)筑物屋顶不应设置建筑物名称标牌。

第十四条(特殊情形)

在设置人自有场地内设置的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且设施倒伏范围位于整体结构封闭的院落、围栏内的,免于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店招标牌设施视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管理,设置人应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一)结合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的店招标牌设施;

(二)高度与所在建(构)筑物楼层层高比例超过1:3的店招标牌设施;

(三)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外沿突出墙面距离超过0.6米的店招标牌设施;

(四)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最大边长或突出墙面距离超过0.7米的店招标牌设施。

(五)最大高度超过3米的楼顶标识字;

(六)在建(构)筑物三层及以上集中设置店招标牌的载体设施。

第十六条(设置许可和备案)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并至少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中相关条款的下限要求。设置人应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该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三)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四)安全检测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备案:

(一)房屋使用权材料;

(二)店招标牌远近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等。

第二十条(申请受理)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点击查看建设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查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新、改建设施)

**、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意见。**、改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立面)报批时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户外广告设施依附载体的,不得用于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三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类的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点击查看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设置人可以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四条(泊位使用权)

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泊位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招标、拍卖底价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设施设置的类型、地段、面积、视觉结构、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党政机关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泊位使用权有****点击查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设性户外广告的泊位使用权宜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告发布限制)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广告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许可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招牌自行拆除)

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者代为拆除。


第三章 运维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运维管理)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显示完整,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维修、更新,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启闭时间设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播放广告的,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造成视觉或噪声污染。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人是设施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委托经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及时处置。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城****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事前安全巡查,督促设置人等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标准管理)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涉及钢结构和电器件的,其强度、焊接工艺、阻燃、耐候性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完成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至少检测一次,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合规的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采取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进行安全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尚未完成整改消危的,不予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质量要求)

从事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和安全检测等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安全检测等质量和安全负责。发生民事侵权等法律后果,由前述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赔偿责任)

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罚则)

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非大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罚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许可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罚则)

伪造、涂改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擅自变更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或者超过设置期限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大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罚则)

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店招标牌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的,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内外侧、路灯杆等其他设施上,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

(二)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条(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未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

第四十一条 (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的;

(二)店招标牌设施遮挡窗户,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及采光通风需求;

(三)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在天气环境突变时,做好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未立即自行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 (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

(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三条(设施处置)

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逾期仍不执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人无法被确认或者无法被联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市级媒体或设置现场对该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仍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拆除。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责令设置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设施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法代为拆除,****点击查看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经营信息等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

第四十七条(日期表述)

本办法中“7日”“10日”“20日”等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点击查看政府发布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