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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年游击战展示园建设项目—《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修缮保护项目初步设计 | ||
**市三年游击战展示园建设项目—《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修缮保护项目初步设计 |
**市三年游击战展示园建设项目—《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修缮保护项目初步设计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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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00:00:00 | ||
15645.000000 |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市三年游击战展示园建设项目—《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修缮保护项目初步设计
工 程 地 点: **省**市**市珠玑镇梅岭村
合 同 编 号:(甲方)
(乙方)
发 包 人: ****点击查看
设 计 人: ****点击查看
签 订 日 期:2025年 月 日
发包人: ****点击查看
设计人:****点击查看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市三年游击战展示园建设项目—《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修缮保护项目初步设计 的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省**市**市珠玑镇梅岭村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的依据。
一.1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一.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二.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二.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二.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设计执行不限于以下主要技术标准: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或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三.1 合同书及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三.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投资及服务内容
四.1 工程名称: **市三年游击战展示园建设项目—《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修缮保护项目初步设计 ;
四.2 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初步设计评审) ;
四.3 工程概况: 梅关段原有古驿道进行景观提升,将原有房屋约250平方米改建为《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陈列馆,布展陈列《梅岭三章》革命历史文化,整治原古驿道周边环境 。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
1 | 委托书 | 1 | 供设计使用 | 签订合同后 |
2 | 电子地形图(1:500) | 1 | 供设计使用 | 签订合同后 |
3 | 地质勘察文件 | 1 | 供设计使用 | 签订合同后 |
4 | 与本项目设计相关的资料 | 1 | 供设计使用 | 签订合同后 |
5 | 工程设计要点及要求 | 1 | 供设计使用 | 签订合同后 |
纸质文件及复印件业主必须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提交进度要求
(1)初步方案设计阶段: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方案设计。
(2)详细初步设计阶段: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3)初步设计修编:出具初步设计(含概算)修编初审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修编,并提交招标人审核。
注:1、本项目如需设计人提供测量、勘察、效果图制作、动画制作等服务,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项目如需设计方代为购买资料,发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如若资料需进行现场补测,则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项目图纸若超出合同约定份数,增加部分出图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图纸可由设计人可代为制作,实际费用按实结收。
4、发包人确认书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1 本合同的设计费的中标价为 15645.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元整 ),报价费率为1.490%。
七.2 支付方式:
七.2.1 分批实施的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成果及概算后,支付本批次的初步设计费用的90%,本批次的初步设计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初步概算价×中标设计费取费费率。
七.2.2 设计费结算经审核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的设计结算费用;
七.3 ****点击查看银行及银行账户
本项目设计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城支行
银行账户:4405 0162 0043 0000 0887
账户名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七.4 承包人在提交支付申请时,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审批要求的申请资料,****点击查看政府全额投资,所有支付手续经发包人审批后,****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完毕方可支付,如经发包人审批后已及时履行了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手续,则发包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期支付责任及不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承包人也不得因发包人延期付款而暂停相关服务。
第八条 双方责任
八.1 发包人责任
八.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八.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均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八.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八.1.4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八.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八.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八.1.7 本工程在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测量、勘察及第三方专家评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八.2 设计人责任
八.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1、8.1.2、8.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八.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标准规定的年限。
八.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与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相等。
八.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八.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八.2.6 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牛志武 。
8.2.7 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设计费。
第九条 版权、保密
九.0.1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全部归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造型、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他工程建设之用。
九.0.2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九.0.3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点击查看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十一.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十一.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十一.3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十一.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差旅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十一.5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十一.6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十一.7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重要会议及设计内容、时间节点的商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一.8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十一.9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
十一.10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一.11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邮件、QQ、微信、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12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