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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住建局采购2025年1月至12月住房促消费活动策划宣传服务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5年03月14日 18:27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韦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5-****点击查看009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迎宾大道88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韦工0775-****点击查看009 | ||
代理机构名称 | ****点击查看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民族大道192****点击查看中心1号楼20层2001-2009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宗尚 0775-****点击查看663 | ||
附件: | |||
附件1 | |||
附件2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项目名称:****点击查看住建局采购2025年1月至12月住房促消费活动策划宣传服务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无
三、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住建局采购2025年1月至12月住房促消费活动策划宣传服务(****点击查看)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大道190****点击查看花园东御苑G1栋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
邮编:510000
联系人:邹雪锋,电话:134****点击查看5356
****点击查看:
我代理机构于2025年3月10****点击查看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寄达的关于 ****点击查看住建局采购2025年1月至12月住房促消费活动策划宣传服务(****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代理机构收到后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上报给了采购单位,****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代理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该采购服务项目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供应商实施,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基于该事实我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在此招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市场。”2、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点击查看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二、针对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人认为“该采购服务项目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供应商实施”的质疑事项,采购人2024年3月以来一直以“好房子﹒悦生活”、“魅力荷城﹒宜居**”为活动主题开展购房促销费系列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抖音大赛”、“网络直播”、“大型联展促消费活动”等(详见截图)。经我司核实,网上报道中所涉及的内容并非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与最终的采购招标实施完全分离,且不属于本项目采购的范围。
(二)采购人于2024年12月2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点击查看**住建局采购2025年1月至12月住房促消费活动策划宣传服务意向公开,意向公开满1个月,2025年1月26****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采购计划备案申请,于2025年2月6日采购计划备案通过。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2月24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25年3月7日进行开评标,2025年3月7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本次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发布成交公告等各环节。本项****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的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质疑人质疑的串标的情况。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关于印****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招标文件无任何歧视条款,任何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均可按法定程序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详见专家库专家针对标书出具的审核结论材料(详见附件)。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质疑函中没有充足的证明材料,你公司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串标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答复人:****点击查看
2025年3月14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迎宾大道883号
联系方式:韦工0775-****点击查看0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市**区民族大道192****点击查看中心1号楼20层2001-2009
联系方式:李宗尚 0775-****点击查看6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韦工
电 话: 0775-****点击查看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