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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玉****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黄小会
委托代理人: 陈启晓 电话: /
贵公司就【医保参保扩面宣传物料印刷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竞争性磋商项目提交的质疑函,我单位已于2026年9月20日收悉。我单位已依法审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贵公司响应文件及本次评审相关资料,现依法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贵公司质疑认为:磋商小组以其竞标声明缺失落款日期为由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未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澄清、说明或更正;且缺失落款日期仅属于形式瑕疵,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不应判定无效,本次评审行为违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答复意见
答复: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第一,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前述条款明确限定,澄清、说明、更正仅适用于响应文件已有填报内容存在含义不清、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三类情形。澄清程序的法定功能是对已存在内容进行解释、修正笔误,不得补充、增加、补齐响应文件空白未填报的内容。贵司提交的竞标声明落款日期栏为空白,属于资格文件必备要件缺失,并非法律允许澄清的笔误或表述瑕疵,不在法定澄清范围内。磋商小组不予澄清、不予补正,按无效响应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该条款容错范围仅限装订、纸张、排版排序等不影响文件效力的外在非实质性形式瑕疵,不适用于资格要件缺失、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格式完整提交的情形。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1款第7项要求提供“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随竞争性磋商文件附带有《竞标声明》标准格式,属于响应文件格式组成内容。贵司未按磋商文件所附格式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竞标声明,不属于可豁免的轻微形式瑕疵,不适用财库〔2019〕38号容错规定,本次评审法律适用准确。
综上所述,****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公司竞标声明存在落款日期空白、资格必备要件缺失,未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交完整资格文件,未满足响应文件实质性及完整性要求;且贵公司响应文件不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1.1款第7项以及供应商须知第18.3条“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的相关要求,磋商小组据此依法作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论。本次评审认定事实清晰、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完全符合本项****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司主张本次评审行为违法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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