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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4.根据财库〔2019〕18号及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所提供的投标主产品属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品名清单》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品名清单》,享受政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 删除该内容 |
2 |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黔财采〔2014〕15号”文件政策表述 | 删除该内容 |
3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3.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回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 删除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