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投﹒**江畔项目D-11-3地块标识牌工程 补遗公告 公告标题: 交投﹒**江畔项目D-11-3地块标识牌工程 公告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交投﹒**江畔项目D-11-3地块标识牌工程”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正:
序号 | 更正事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三章 报价人须知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27.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删除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 (二) 承包人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采购人(项目法人)提供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不得虚开、代开,承包人应对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删除 |
1 | 第三章 报价人须知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3.报价人资格要求: 业绩要求修改 | 3. 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报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报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相关资质。 | 3. 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报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报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1 | 二、第五章 报价文件格式 (二)近三年类似业绩证明及获奖情况 | 注: 1、为了证明投标申请人的“ 勘察 业绩”,应如实同时附上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类似项目业绩以近三年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2、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须能体现 甲乙双方名称、合同名称 。 | 注: 1、为了证明投标申请人的“ 至少一项10万元以上标识牌工程 业绩”,应如实同时附上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类似项目业绩以近三年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2、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须能体现 甲乙双方名称、合同名称 。 |